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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 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