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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外字[1981]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财政部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地区:全国 时效性:有效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
1981
)
305
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