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营性公墓取得的租赁、管理等殡葬服务收入亦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