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61号)转发给你们(此文件中提及的财税字[1998]55号文件,市局已以渝地税发[1998]303号文进行了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