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