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发[20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