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0]139号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