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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