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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及亳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