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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 98]22号)相应停止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