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