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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7月17日财税字[1998]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