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