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