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一季度应征税款组织入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