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请示》(万地税发[1998]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娱乐业按重府发[1994]15号文执行,即: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收入税率调整为10%,经营音乐茶座、游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