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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分局(局)、地税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1997]158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7]58号1997年12月2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