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7]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这一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