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0号)《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银行呆、坏帐损失抵扣营业税的审批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经由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抵扣营业税。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