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财税字[1997]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