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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7]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