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6年12月24日财税字[1996]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