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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法规,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二、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据下重用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统一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573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地[1990]76号《关于请求免征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粮食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新建立的我国唯一的粮食批发市场,为了支持其建立和巩固发展,特决定:凡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粮食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专用章的合同,在199112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有关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事宜,由你局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