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84号《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国税函[1996]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