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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36号《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对已发生在约定时间内,有偿转让道路、桥梁等行为,一律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6日国税函[1996]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