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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办函[1996]43号文转发给你们,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川办函[1996]43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交通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