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办函[1996]43号文转发给你们,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川办函[1996]43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交通厅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