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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发[1995]549号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内容转知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