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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文中所提关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的规定是指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且财政部门拨付教育经费的中等技术学校设置机动车驾驶专业,为培养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所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学校对社会承办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通知(财税字〔199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