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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一、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劳务活动收入,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过渡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过去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