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征收营业税的实施执行时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