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件规定,对过路过桥费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黑财综字[1994]140号文件关于过路过桥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为了加强过路过桥费的管理,今后交通部门收取过路过桥费时,一律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原有的票据可使用到1995年6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