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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16日新地税一字〔1994〕041号通知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