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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5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