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科研单位”范围按是否列入各级政府科委序列掌握。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