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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业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税务机关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凡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3月11日新税一字〔1994〕018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