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现就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辖市 县(市)及农村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300 200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 50 50。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