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