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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