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