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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二
二00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