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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结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