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内称:“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石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