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认定批准后,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