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8]4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使用的资源税管理甲、乙两种证明,由各区(市)县局在市局领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