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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