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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