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