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财政票据定点印刷厂: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2005]6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江苏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厂的通知》(苏财综[2005]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5年9月10日起,我市财政票据统一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原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财政票据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此后一律作废,作废的财政票据要进行清理封存,限期上缴各级财政部门,由市财政局核准后集中销毁。请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旧财政票据监制章使用的平稳过渡。
2、所有财政票据的印刷只能在省财政厅确定的江苏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厂印刷,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许可,不得将财政票据转交联营、附属等其他厂家印制。自2005年10月10日起,全市财政通用票据和市区财政专用票据的印刷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印刷厂统一结算(结算帐户名称:无锡市财政局,帐号:887010198500021969,开户行:商业银行梁溪支行),市(县)财政专用票据的印刷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印刷厂统一结算。
附件: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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