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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