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6]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落实好相关的税收政策。
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