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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